案情简介:通过中介购房不成功,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013年7月3日,蒋某通过A地产中介购买北京朝阳区某小区房屋,看房后蒋某对该房屋比较满意当即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向A地产中介支付意向金5万元。此后,由于卖方不再出售该房屋双方未达成交易。蒋某认为A地产中介已收取5万元意向金,但却未完成居间行为,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要求A地产中介双倍返还定金。后A地产中介表示,仅同意退还5万元意向金。
法院意见: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A地产中介公司只是提供媒介服务,最终能否居间成功,主要看买卖双方的合意,蒋某交给中介公司的5万元只是意向金,也并非定金,况且,中介公司也不构成违约,故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并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可见,地产中介不是买方或卖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只是提供媒介服务,收取相应报酬。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蒋某向A地产中介支付意向金,并非定金,很难适应定金罚则,另外,A地产中介能否居间成功,主要看买卖双方最终能否达成合意,不能将居间不成的责任归咎于中介公司,因此,蒋某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并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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