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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面积误差较大是否构成违约

房产案例     杭州房产姜世明     2017-10-20 阅读:429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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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交房面积误差较大是否构成违约

原告董某与被告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172,225.00元的总价款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通化市江北自安路G2号楼1-16-1号(建筑面积68.89平方米)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现原告已将购房款付清,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被告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以内房款即5,166.75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交房

原告已按合同履行约定的交付购房款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在小于3%的面积比购买房屋(包括3%)从买方的补充部分的价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因此,被告应支付买方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按合同,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结合本案来看,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的业主董某在进行入住后发现实际面积低于开发商承诺的面积,与购房时的承诺不符,误差较大对董某的生活造成了不便,同时也不符合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因此被告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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