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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一方继承的遗产 能否认定共同财产

房产案例     杭州房产姜世明     2017-10-20 阅读:269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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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同居关系中继承的遗产是否认定共同财产

张某甲与周某1999年起开始同居,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在涉诉房屋内,直至周某2012年去世双方也未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2004年周某将涉诉房屋买下,2005年张某甲生日时,周某送给她一份《财产约定》:约定涉诉房屋和其个人名下的股票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各拥有50%的财产份额。但是房屋产权证一直登记在周某名下,并没有进行变更。2012年周某去世,周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亲先于周某去世,周某并未留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张某乙作为周某的母亲,通过公证方式继承了涉诉房屋,并提起首次诉讼要求张某甲腾退房屋,最终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确认了张某甲与张某乙共同拥有涉诉房屋,各拥有50%的财产份额。同居关系的认定,《财产约定》的性质是赠与还是等价交换,非亲属关系的约定是否需要其它法律关系支撑?

法院判决:应认定有效

张某甲入住是有合理依据的,且《财产约定》是物主所有人处分自有财产的法律行为,应当提起共有权确认纠纷的诉讼,同时申请将腾房案件中止审理。如同居关系的认定,《财产约定》的性质是赠与还是等价交换,非亲属关系的约定是否需要其它法律关系支撑?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周某作为物权人,当然可以处分自己的房屋,在不侵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有效,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结合本案来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本案的周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以财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分,本案中虽然二人一直处于同居关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不妨碍以赠与的方式进行变动,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以上就是关于同居关系中继承的遗产是否认定共同财产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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