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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执行中的房屋 合同是否有效

房产案例     杭州房产姜世明     2017-10-20 阅读:287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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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出售执行中的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012年11月25日,赵某和严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严某的名义购买了一所房子。合同价格为373万元,详细规定了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签合同后,赵某付了5万元定金。2012年12月3日,赵某和A公司为共同网络签署诉讼房屋。严某称网签合同前已不再。因执行合同引起争议,赵某某于2012年12月20日对继续履行合同,反诉要求撤销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李某的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李某在2013年3月8日一审法院的案件中明确反对出售与诉讼有关的住房。2014年5月20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在同一时间,赵某的配偶因为合同不了解,并取得他们的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诉讼,导致李的合同不同意出售而无法继续履行,严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并驳回了赵某的索赔与反索赔。2014年6月11日,赵某再次起诉严某,要求一份订单:1。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协助严某办理诉讼房屋注销手续;3。严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4。严某先生赔偿预期损失93万3000元,中介费5万6000元。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网签是中介公司联系的系统性能,居间合同为基础的授权办理网签,中介义务的履行,并没有恶意串通赵艳;虽然签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但合同未解除,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尚未被要求支持,但解决纠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恶意的损失。该院在2015年4月9日的评估结果基础上,考虑到实际履行合同等诉讼因素,可任意赔偿预期损失。2015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第一,解除赵某和严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严某协助办理房屋网合同注销手续。三、严某退还定金五万元给李某某。四日,严某向赵某赔偿中介费五万六千元,预计利息损失七十万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购房人李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买卖总权益的异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损失,否则,不得要求赔偿额外损失。在法院明确表示,严某的配偶不同意履行合同,法律明确规定,当有拒绝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赵某购买时应当理性应对,无法合理预期履行合同诉讼结果,赵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要求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选择定金罚则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购房方式选择。而赵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购买替代性住房,其随后的房价上涨风险和损失理应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和中介公司明确拒绝在卖方的情况下执行,根据之前的授权网上签约程序的后续购房网签签约,由于他们的实际影响,房价上涨的风险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对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卖方,可以发现只有在合同法规定的时间五十二条违章情况无效,而《合同法》52条的恶意串通,除了买方的要求不一个好的意外,也需要买方和卖方联系和主观因此沟通,我们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不排除买方不真诚但不构成恶意串通,认定有效的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擅自出售执行中的房屋,合同是否有效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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