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交房与实际约定不符,买方要求解除合同
2014年2月7日,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启龙市汇龙镇“凯旋华府”小区12幢1单元1107室商品房一套,该房建筑面积87.88平米,每平米7168.87元,张某依约于2014年2月7日一次性付清总房款630000元。由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房尚在施工建设,属于期房,张某只能通过置业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广告宣传及销售人员来了解所购商品房的房间布局、方位等情况。签约当时,鉴于张某对房间布局及具体方位的明确要求,置业公司承诺房产的具体房间方位为:以入户朝向为标准,主卧、次卧、卫生间等房间在右手边;餐厅、客厅等在左手边。同时将双方约定的房间布局与方位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2015年 7月初,张某前去验房,发现所购房产的实际房间布局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完全不一致:实际该房的主卧、次卧、卫生间与餐厅、客厅等房间正好相反。随后,张某多次与置业公司沟通未果。张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置业公司退还购房款6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49 612.5元(暂计算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8月7日期间利息,期后计算至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日止);判令置业公司赔偿因处理退房纠纷所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4606元;本案诉讼费由置业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约定明确。从现有证据来看,无论是置业公司的宣传图片还是购房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均明确了房屋进门后的左右布局。张某对于房屋内部左右布局明确约定并作为特定的合同目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权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尊重和保护个体通过自身价值判断自由选择合适房屋的合法权利。房屋并非普通商品,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谨慎选择符合生活常理。由于置业公司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张某购买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张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交房与实际约定不符,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合同目的分为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影响客观目的实现的因素有房屋位置、面积、楼层、采光、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等,可通过社会大众的普通认知标准予以判断。主观目的为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动机和本意,一般对根本违约不产生影响。
3. 当事人将特定的主观目的作为合同的条件或成交的基础,则该特定主观目的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制的范围。
本案中,张某要求将双方约定的房间布局与方位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属于主观目的的客观化。当张某的要求无法实现时,置业公司便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房产交易复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