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群租房被清理,承租人要求中介公司退押金
2015年8月,刘某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中介公司所有的一套公寓中一张床位,租金标准每月700元,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当日,刘某支付租金及押金后,入住该房屋。第二年3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租赁房屋所在小区张贴告知书,对打隔断群租、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违法出租房屋行为进行整顿治理,要求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尽快搬离。4月19日,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清理群租房,刘某主动搬离了租赁房屋,距1年租赁期满还差3个月。后刘某多次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无效,请求中介公司返还房屋已经支付的租金及押金。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有效,中介公司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刘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因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房屋群租,违反了房屋出租的相关管理规定,在相关部门清理群租房过程中,刘某于2016年4月19日已搬离房屋,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于2016年4月19日解除,并判决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
律师说法:群租房被清理,中介公司应返还租房剩余租金及押金
1.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除非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2.合同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履行不能,违约方应承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刘某与中介公司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属于真实有效,因为清理房屋,发生履约不能,中介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提供其他合法法规的房屋供刘某居住,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承租人作为弱势一方,如遇到不能解决的纠纷,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