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地震后房屋损失如何承担?
2007年4月,张某购买四川荣盛地产鑫发小区一套房屋,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79万元,首付2.5成,约定2009年3月20日前交房。2007年8月,张某办理完毕按揭手续。2008年4月,四川出现大地震,张某所购买的房屋在地震中损毁,张某每月还需承担银行贷款压力较大,故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
法院意见:开发商承担损失责任
涉案房屋已在地震中损毁,《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无法实现而解除,开发商应退还全部购房款。
律师说法: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涉案房屋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09年3月20日前交房,至地震发生时该房屋还没有交付,由此房屋损毁风险尚未发生转移,此时产生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所交购房款应该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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