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第三人未如实申报成交价格,能否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2001年9月17日,钱某与第三人睢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第三人将位于睢县城关回族镇民主路东侧一处房产以人民币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钱某,并约定由第三人负责为钱某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及土地使用证。后钱某与第三人向房产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2001年9月25日,房产局为钱某颁发了睢县房权证(00)字第001452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8月18日,睢县人民政府作出睢政文(2006)17号文件,责令房产局注销钱某持有的第001452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8月28日,房产局作出将钱某所持有的第001452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的决定。钱某不服,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2月2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局受理第三人的恶意投诉,以第三人未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为由,注销钱某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明显不当,判决撤销了房产局睢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的关于注销钱某所持有的第00145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不存在权属登记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局睢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享有作出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但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本案钱某与第三人协议转让涉案房产时明确约定协议生效后由第三人负责为钱某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过户手续。房产局为钱某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第三人向房产局提供了房产转移的相关材料,房产局依申请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审查认为符合颁证的条件后,为钱某颁发了睢县房权证(00)字第001452号房屋所有权证,符合法律规定。房产局为钱某颁证时,涉案房产已睢县人民法院解封,故不存在权属登记不当的情况;另外,钱某对涉案房产属善意取得,其财产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钱某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未向有批准权的睢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产生的责任应由第三人负责,钱某无过错。且双方已遵照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作为第三人睢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理应遵循协议,第三人恶意投诉,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权属错误
睢县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享有作出诉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依照物权法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注销了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对的财产权利产生直接影响,与本案诉处理决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钱某主体资格。在为办理房产登记时,依据的是第三人睢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钱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虽然第三人睢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事后曾于2006年4月10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但在2006年6月3日已向睢县人民法院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并经睢县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在协议未确认无效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可作为房屋转让登记的依据。涉案房产在办理房产转让登记后,2003年5月12日睢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睢政土[2003]31号土地管理文件,对涉案房产占有的土地进行了批复,同意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出让给作为商业用地使用。在接到此批复后,办理了睢国用(03)字第02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睢县人民政府已经对该房产转让协议及房屋转让登记行为予以认可。涉案房产虽因中国工商银行睢县支行申请财产保全于2001年8月20日睢县人民法院查封,但中国工商银行睢县支行已于2001年9月19日提出了撤诉申请,该房产已于2001年9月20日解除查封。而为颁证的时间为2001年9月25日,该房产并不处于查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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