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房的承租权是否能继承
王某婚前一直与其母亲生活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处公有房内,2011年结婚后才搬离。2016年王某母亲去世,后当地管理部门下发通知收回该处公有房,王某提出异议,认为该处公有房承租权其应享有继承权。
合议庭意见: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
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因此,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王某并非该公有房共同居住人员,不符合继续承租该公有房资格条件。
律师说法: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者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由此可见,公房本不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只是具有承租权而已,原承租人去世后与她共同居住的人员有权获得继续承租房屋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于2011年结婚后办理该处公有房,此处房屋仅由其母亲一人居住。2016年王某母亲去世,该公有房并无同住者,因此不再符合继承承租公有房的资格条件,王某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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