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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购房款后迟迟不交房,是否构成违约

房产案例     杭州房产姜世明     2018-06-27 阅读:239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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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交付购房款后迟迟不交房,是否构成违约

刘某称:刘某于2011年5月21日、7月5日、7月19日向A公司支付购房款2220万元,合同签订后,由于案涉房屋一直未被验收,且A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前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导致A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向刘某交付房屋及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经刘某多次催索后,A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刘某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和产权登记。刘某认为,A公司迟延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登记的行为是恶意违约行为,除应继续为刘某办理产权登记、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刘某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依据其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要求A公司履行该合同,协助刘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承担逾期交房、迟延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依据A公司与刘某签订案涉房屋的“‘南山1910’住宅房屋位置确认书”中关于刘某应自签订本确认书之同时向A公司支付确认金人民币500万元整的约定以及该确认书签订后刘某的母亲王福兰以转账方式代刘某向A公司支付了全额购房款等事实,且A公司对上述事实均认可,能够证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业主应如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刘某已按合同约定全额交付了购房款,因此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刘某依合同约定享有向开发商追究逾期交房责任的权利。

其次,在刘某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情况下,A公司在逾期向刘某交付房屋后,未协助刘某办理产权登记,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金。

最后,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约定:按刘某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在房屋交付后180日内为刘某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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