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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房主窗外有钢梁,是否构成违约

房产案例     杭州房产姜世明     2018-07-29 阅读:249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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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告知房主窗外有钢梁,是否构成违

黄某称:黄某通过签订合同,购买了A公司预售的一套房屋。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黄某发现,该房屋客厅窗外有一根用于装饰的钢梁。这个钢梁不仅遮挡窗户,给黄某造成视觉和心理障碍,还威胁黄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和隐私权。在黄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A公司没有以售楼处的沙盘图、展示的样板间或者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向黄某明示窗外有这个钢梁,更没有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窗外有钢梁。黄某多次以书面方式要求A公司解决这个问题,但A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拒绝。请求判令A公司拆除黄某窗外的装饰钢梁,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判决A公司拆除该钢梁

法院认为:黄某黄某与A公司美晟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确认合法有效。美晟房产公司为预售房屋展示的沙盘图,只能反映整个小区外部的总体概况,不能反映建筑设施的各个细节。因此,预售房屋外墙及室内装修的标准,应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竣工图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判决,A公司应拆除该装饰钢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中A公司的违约责任

那么,本案中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呢?A公司是否应拆除装饰钢梁?

首先,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在美晟房产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预售的房屋外有装饰钢梁;在美晟房产公司给黄某展示的沙盘上,房屋模型外也没有装饰钢梁;而美晟房产公司交付给黄某的房屋,窗外却有装饰钢梁遮挡。美晟房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业主花费巨额资金购买房屋,注重的不是房屋外墙立面美观,而是房屋内各项设施是否有利于居住使用。只有在这一前提下,黄某才可能与美晟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衡法酌理,不能为保全钢梁的装饰功能,而牺牲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达到的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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