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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如何认定?

房产案例     李荟玢     2018-02-01 阅读:368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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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重大误解,如何认定

2013年3月,宋某考虑孩子上学需要,计划在湛江霞山区购买学区房一套。后经中介介绍,最终与王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其名下位于湛江霞山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宋某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一同至霞山区房地产交易所递交过户资料,但被告知因区划调整,该房屋已变更为开发区管辖,不予受理交易手续。宋某要求解除合同遭拒绝,提起诉讼,主张该合同因属重大误解应予撤销。王某答辩称房产证上记载与合同约定一直,不存在隐瞒,应继续履行合同。

合议庭意见:应作重大误解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将事实上已变更为开发区区的房屋误认为处于霞山区,故应属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应作重大误解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应予撤销,卖方退回购房款给买方。

律师说法: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宋某将事实上归开发区管辖的房屋误认为属霞山区管辖,使得所购得的房屋与签订合同的目的不相符,即“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想悖”,而对其在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将给购买人造成多方面的隐性损失,因此,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其与卖方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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