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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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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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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预告登记?

我国《物权法》的预告登记制度通过公示公信原则,赋予买受人对预售人的债权请求权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得债权请求权具备了物权的性质,通过事前的登记手段来强化保障买受人的利益。但是从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来看,仅有第20条的规定,缺乏具体的程序设计,所以操作性不强,具体主要有以下问题。

二、预告登记如何适用?

从《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条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来看,并没有明确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使得该制度能够真正保障需要保全的请求权,特别是在商品房预售中对于买受人的保障。目前,我国已有地方法规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可资借鉴。例如,《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的;(2)约定优先购买权的;(3)约定回购房屋的;(4)约定通行权的;(5)为保全约定的其他涉及房屋的请求权的。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合同书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的承诺书”。所以,从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初衷和制度价值来看,其效力范围明确规定包括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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