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出租房屋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其他房屋租赁问题           阅读:926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出租房屋的条件是什么?

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1) 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2)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3) 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 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 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商品房。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 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