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613号
【颁布时间】 1999-09-16
【实施时间】 1999-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613号
【颁布时间】 1999-09-16
【实施时间】 1999-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