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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房产税费法规政策          2012-08-21 阅读:2160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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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613号

【颁布时间】 1999-09-16

【实施时间】 1999-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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