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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执行标准问题的函

房屋质量面积法规          2012-08-21 阅读:1675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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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法函[2005]193号

【颁布时间】 2005-06-27

【实施时间】 2005-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已废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按现行有效的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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