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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需要什么条件,存在什么风险,如何防范?

商品房预售          2012-08-30 阅读:539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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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品房预售需要什么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 商品房预售存在什么风险?

(一)预售宣传陷阱

一些不法房地产商在预售宣传时,一般都散发精致的售楼书,许诺所预售房屋有优美的环境、高尚的品位、完美的配套设施、周全的物业管理。消费者接收预购的房屋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大相径庭,配套迟迟难以落实,物业管理更是质价不符。消费者为此与房地产商讨“说法”时,房地产商往往以预售合同中对此并未约定为由推卸责任.

(二)预售合同中的陷阱

在建商品房必须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具备一定条件、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能预售。而个别房地产商为了抢占市场,在根本步具备预售条件、甚至在建设用地尚未动迁的情况下,就要求消费者与其签定《商品房认购书》、《意向协议书》等所谓认购合同,并要求消费者交纳相当额度的定金。

消费者一旦签定了此类所谓认购合同,便极易陷入一个进退两难的怪圈: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最终不能获得预售许可证,则双方签定的认购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地产商只要以合同无效为由返还了定金,就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购房者不仅无法实现购房的目的,而且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商如果以后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有往往要求消费者补签《预售合同》,消费者一旦因发现补签的《预售合同》与认购协议不一致,增加了一些于己不利的条款而拒签时,房地产商有以拒绝认购为由而没收定金。

(三)交付面积中的水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均有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条款,其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按实结算,即约定按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间差,双方按价款多退少补的方式解决。这种处理方式看似公平,但却极易使销售者掉入不法房地产商所设的面积陷阱。

三、商品房预售如何防范风险?

(一)签订预售合同的有关面积条款或面积争议解决条款时,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约定按套内的建筑面积结算商品房面积纠纷的种类来看,一般争议的面积多是由分摊的公用面积引起的。所以消费者可以要求约定按所购商品房分户门以内的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约定明确套内的建筑面积与共有分摊面积。

3、约定将有关管理规章中面积管理条款作为解决面积争议的条款。

4、预防迟延交付的借口。

(二)在预购商品房时加强自我防范

(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加强依法行政,绝不让不法房地产商钻空子。

在商品房的预售中是存在风险的,所以您如果要购买房子,最好时候事先了解相关内容,咨询一下律师。因为许多不法开发商就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骗消费者购买房子,其实这种现象很普遍。所以您在购房时,千万要细心,谨慎。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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