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买卖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问题,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该规定已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3、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