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首先,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其次,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最后,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什么情形房屋出租合同中止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出租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