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可以出租吗
不行。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划拨,是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使用,国家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已牺牲了该部分土地收益。如将经济适用房出租,则属于经营范畴,违背了国家向其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初衷,即便出租人是因为经济窘迫需靠房屋租金维生,但只要其有房子住,就说明其面临的是经济困难,而非居住困难。
因此,从整体公平的角度看出租经济适用房前需补缴收益是合理的。北京地区规定,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严格禁止出租,否则将由区县住保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买经济适用房有户籍限制吗
申请具有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市辖十区,不含从化、增城两市)城镇户籍(含单位的集体户口,不含蓝印户口)。截2010年年底为止,国家出台二手房限购规定如下:
1、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2、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