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房买卖买方应交税费
1 、交易服务税:按成交价的0.5 %收取
2 、契税:97年10月1 日前购买的房屋按交易金额6 %征收;97年10月1 日至99年8 月1 日购买的按交易金额的3 %征收;(代征)99年8 月1 日后购买的按交易金额的1.5 %征收。(代征)
3 、书证费:10元、证;
4 、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 平方米增收5 元;
5 、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0.5。(代征)
二、私房买卖卖方应交税费
(一)房屋所有权赠与登记的:
1、 交易服务税:按成交价的0.5 %收取。注:如申报成交价低于市场价的,按评估价计价征税费。
2、契税:房屋价值的3 %(代征)[97年10月1 日前赠与的按6 %计征;2 、印花税:房屋价值的千分之0.5 (代征);3 、交易服务费:房屋价值的1 %;4 、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 平方米增加5 元;5 、书证费:10元、 证。
(二)单位房屋买卖的:
1 、交易服务税:按成交金额各收取0.5 %;
2 、契税:97年10月1 日前按成交金额6 %计征,97年10月1 日后按成交金额3 %计征(代收);
3 、书证费:10元每证;
4 、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 平方米增收5 元;5 、印花税:按成交金额千分之0.5 (代征)。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
1 、书证费:10元;
2 、贷款金额100 万元以下的按千分之5 计征;
3 、贷款金额101 —500 万元部分按千分之3 计征;
4 、贷款金额501 —1000万元部分按千分之2 计征;
5 、贷款金额1001—1500万元部分按千分之1.5 计征;
6、贷款金额1501万元以上部分按千分之1 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