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廉租房保障制度从2001年开始实施,共分三种保障形式:一是租金补贴,政府对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发放补贴,由这些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二是实物配租,政府通过新建住房或者收购腾空旧房,向这些居民出租;三是实行租金减免。
新申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执行以下申请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为610元)。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
(三)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
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下列保障标准按月实施保障: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5元。
二、不得申请廉租房的情形有哪些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