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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特征,房屋转租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房屋转租           阅读:576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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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特征

房屋转租合同是指房屋的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把自己从出租人那里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第三人的合同。在这里,我们把原房屋的出租人称为出租人,把房屋的第一承租人称为承租人,把第三人称为次承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转租合同有以下特征:

1、房屋转租合同是以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一个转租合同必然存在一个租赁合同,没有租赁合同,也不存在转租合同。转租合同是租赁合同成立后,承租另行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协商一致而成立的合同。

2、出租人的同意是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转租合同的订立应当取得房屋出租人同意,这种同意可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的解除,转租合同也就无存在的根据,转租合同应自动解除。房屋转租尽管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并不是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即房屋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因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法律未规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4、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另外,转租合同中所规定的转租中使用收益,系以原租赁权范围为限,但经出租人特许者除外。对于转租合同中关于转租期限,我国法律未作特别规定转租是以原租赁关系到为基础,具有附属性,故转租期限不应长于原租赁所余的期限。

二、房屋转租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一旦主合同中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私下转租房产,坚持解除主合同,要求收回房屋的,作为房屋的次承租人是否应得到同情或支持呢?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分析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1、承租人是否处分了出租人的财产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法律上的处分,通常包括财产的赠与、转让、设定抵押等。而在本文次合同中,承租人作为无处分权人并没有实施“处分出租人财产”的行为,因为承租人仍然要受制于其与出租人之间主合同的约束。他应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只是他租金来源不是自己经营所得,而是通过转租

从次承租人之处获得的对价。如果说他转租房产的行为算是一种事实上的处分的话,则该“处分”的对象应该是其基于租赁合同取得的租赁物使用权。

2、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院应依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

因此,承租人在违反主合同前提下另行签订的次合同,由于其并不具备无效合同的要件,所以不应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3、是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关于是否为效力待定合同,应看主合同中承租人是否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承租人由于受与出租人签订主合同的调整,其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其通过转租方式允许第三人(次承租人)在主合同期限内对房屋进行使用,获得相关收益,并未侵害出租人对于租赁房屋处分权,不应适用“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因此,有关的房屋转租合同应是一个相对独立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

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发生的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主合同的相关约定具体分析。举例说明:如果作为主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租赁期限为10年,而作为次合同的房屋转租合同却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这明显超出了乙方作为承租人的权利范围,超出部分应该不受法律保护。反之,如果次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设定符合主合同的原则或范围,也不存在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等属于无效的情况出现,这种房屋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当然,即使是有效合同,也并不意味着次承租人的合同权利能够全部得到保护,毕竟还有主合同存在,且不能忽略主合同和次合同之间基于同一租赁物设定权利义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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