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交接出卖人有哪些义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不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交房时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房,开发商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某些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期限仍达不到法定和约定的交房条件,或房屋或配套存在质量瑕疵,为了转嫁风险,规避责任,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购房者先签收钥匙,签署“入伙协议书”,然后再进行验房。一旦购房者没有防范而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不但难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常常造成房屋或配套设施的质量瑕疵和保修维修的责任不明。
为了减少损失,购房者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坚持先验收后收房的原则,验收房屋的流程可分为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两部分,书面验收包括查验房屋可以交付的文件(如:竣工备案表、实测面积数据等),收取《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二、房屋验收哪些内容
房屋验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
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
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到位;
4、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