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售出后谁来维修
购房后房屋的共用部位如承重结构(楼盖、梁、柱、内外墙、基础)、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用设施设备如分户电表以外的设备线路、分户水表以外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等的维修应由房管组织负责,费用由维修基金来承担。共用部分的维护基金来源于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10%和购房人交纳的相当于购房款的1%,维修基金要专门存入银行,由售房单位专项使用,当维修资金不足时,由共同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
售出房屋的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如户门窗、户内顶棚、内墙面、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的维修和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和承担。
上层房屋的居室、卫生间、厨房、过道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层渗水、漏水的,由上层房屋所有人负责维修,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因房屋的使用、修缮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管组织或区县房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如下方法解决:
(一)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这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