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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哪些公房纠纷法院应受理

家庭房产           阅读:504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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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公房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一下情形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1)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2)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3)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哪些公房纠纷法院应受理

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

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诉讼,以相邻纠纷受理。

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委员会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起诉,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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