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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房产纠纷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二手房买卖           阅读:2269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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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若已对合同必要条款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已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等。

我国《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对合同的内容作了规定,即“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国《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在规定合同一般包括的8种条款时,没有强调合同“应当”或者“必须”具备其中的某一条款,没有对合同条款作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的划分,而是明确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要素,因为合同属于债的法律关系,而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以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标的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权利义务将无所依托;数量则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因此,如果合同不具备这三项条款,就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解释补充,合同就不、能成立。

二、房产纠纷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一般所称的定金罚则。

根据定金罚则,若购房者违约,作为违约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无法律据,而且其已支付的定金另一方也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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