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或其他方式)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另外,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也不允许转让。
二、交易房屋产权合法性的确认
确认交易房屋产权合法性的方式有:
1、确认交易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主要通过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的方式。
到房产登记部门可查询到房产有无查封,抵押,及其他限制买卖的情况。可到买卖房产当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查询该房产有无列入拆迁范围的情况。可到实地调查买卖房产有无出租情况。以及到央产房上市批准办公室查询该央产房批准上市的文件。
2、根据《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承购人(承租人)提供经过调查、核实的标的房屋信息,如实地向其告知标的房屋的有关情况,协助其对标的房屋进行查验。
根据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中国房地产经纪协会推荐文本)房屋承购委托协议第三条服务内容第三项规定,中介公司对符合委托人购买《房屋需求信息》要求且得委托人基本认可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查验。
以及根据合同法的原理,中介公司对承购人提供的服务是提供购房信息,当然要保证此信息的真实合法性,因此中介具有调查产权合法性的责任。
3、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登记机关未尽审查的义务,导致其作出的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成立的条件,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登记机关有审查房屋产权来源合法性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