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 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特别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最长时效:指《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四)、 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房地产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为十五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计算,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效为三个月,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复议之日起计算。
(五)、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三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致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诉讼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纠纷起诉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纠纷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即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谁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或与谁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否则原告的起诉就没有相应的对方进行诉讼。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被告可以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的内容。例如,要求法院保护房屋所有权还是要求确认对房屋的继承权等。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和放弃。
所谓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法律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即原告起诉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并且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