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主体质量合格有何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我们在处理房屋主体质量纠纷时,应注意案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竣工交付使用的要求,主要来说是以下几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二、购买不合格房屋如何维权
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