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房地产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房地产仲裁是指房地产仲裁机关根据公民或法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发生的有关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买卖、赠与、交换、租赁以及宅基地院落的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或纠纷,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或仲裁。
仲裁机构受理以下几类房地产争议案件:
1、房屋买卖的争议。其中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
2、房屋所有权争议。含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交换等。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转倒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临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如:影响房屋的安全、完好通风、采光、滴漏水和上下水的正常使用等等。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
二、申请房地产仲裁的条件
1、房地产纠纷案件属于房地产仲裁管辖的范围。
2、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
4、房地产纠纷既未向法院起诉,也未经仲裁机关作出仲裁裁决。
5、未超过仲裁时效。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仲裁时效为1年。
6、申请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