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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义务,租赁物的维修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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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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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在约定的用途内适用租赁物的权利。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义务有: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租赁物的维修责任谁承担

维修有三种释义,分别为保养和修理,维护和恢复,维护、保养、修理。基本概念有家电维修常识,烟囱维修方案,现代维修概念和观念的变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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