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房屋出租是双方的行为,承租人要履行义务,相应地,出租人也要履行一些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依法缴纳税、费;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治安责任;
(五)按规定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防碍;
(七)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八)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九)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承租人没有购买该出租的房屋,则租赁物所有权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权利。
二、哪些情况下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有关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他人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