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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房屋交易应当事先公证,房产公证有什么作用?

其他房产纠纷问题           阅读:654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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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时房屋交易应当事先公证

下列房屋交易当事人需要事先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原产权人已故,合法继承人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买卖双方或一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可由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4、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分居时分配家产的依据。

5、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人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6、台同胞、华侨、外国人买卖房屋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手续的,并提供下列证明:

(1) 香港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

(2)澳门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7个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

(3) 台湾同胞应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书;

(4)华侨、外籍华人须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和认证证明,或者提交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5)外国人须提供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我国驻该使馆认证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另外,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人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二、房产公证有什么作用

(一)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该行为确系行为人所为;二是行为人所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房产交易中,交易人亲自实施交易行为基本上没有问题,即使出现问题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问题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为基于其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和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属可撤销民事行为。据此,房产交易中购房人基于房产商不真实的宣传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受让人因对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均不为真实意思表示。而此类情况在目前房产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误以为自己已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就无法改变既成的事实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易行为的情况还不多。随着社会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和律师业务的进一步拓展,这方面的诉讼必将大量增加。而房产交易如经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严格、详细的询问、告知、审查程序和证据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诚实、详尽地交流相关情况,全面、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能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房产交易涉及的法律较多,其行为不仅为专门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范,同时也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调整。确保房产交易行为合法,难度最大的是保证交易行为不与任何法律规定相抵触。而绝大多数交易人不可能具有这样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证作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让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能力的专业法律人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可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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