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房产才能转让
房产转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房屋产权所属证明,如果没有则无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以前,由于这方面法规不完备,一些转让双方未完成全部的法定程序,只签订转让合同代替权属证件的行为是不对的,而且转让房地产建设项目时,如果转让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向国家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并且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 5 %以上的,这样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也不得转让。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转让前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这里转让方实际上转让的仅是拥有国家土地的权利,因为是划拨的土地,未向国家交土地出让金,所以在转让时,应按合同规定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即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支付。
已经设定抵押并且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能处置的房地产不能转让。这样的房产只有在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时才能办理转让手续,但在办理转让手续前,转让人应自动告诉受转让人关于所转让房地产的抵押情况。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决定查封或经其他方式限制其权利的房地产不能转让。工商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或卫生检疫部门查封的房产都是不能转让的。因为上述国家司法机关或权利部门的决定已使原产权所有人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使房地产的所属权有了极不确定的因素。
有争议的房产不能转让。无论是联建的房产,还是共有的房产,都常会出现权属争议的问题。每当一出现权属争议时,争议一方常会首先想到先转移房屋所有权、改变房屋所有权的价值形态。转让这类房产最容易陷入法律纠纷之中,最终会使受转让人的资金有去无回。
二、房屋保修期是多长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