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赠与应办理哪些手续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受赠的房屋,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简称三证)及赠与书和公证书,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只有经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屋赠与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
房屋赠与手续的办理程序如下:
(l)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
(2)受赠人凭三证、赠与合同,公证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房屋交付行为即赠与人将房屋交给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何时可以撤销房产赠与
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另外,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也享有赠与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赠与被撤销的,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