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怎么交付
(一)商品房交付的定义
所谓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
(二)商品房的交付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
二、商品房的交付文件有哪些
一般而言,商品房的交付文件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其所应依据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应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及寄送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在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3、商品房的测绘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4、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实为商品房交付标准之最重要一项。在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相关商品房交付事项将达成一致,规范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现今情况下,各地政府机关均发布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商品房买受人理应参照该标准文本,努力寻求订立于己有利之条款,并就房屋交付质量标准,程序等做出详尽约定。
5、房地产权证
在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房地产权证的取得为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之一,并约定房地产权证的取得期限。
6、《入住通知书》
购房合同可以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书面通知买受人前来接收房屋。
《入住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地点;商品房买受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手续的法律后果;
7、《房屋交接书》
在商品房买受人没有验收房屋之前,商品房买受人应拒绝签署《房屋交接书》之类的文书,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故在商品房买受人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买受人领取房屋钥匙等行为可视作房屋已交付使用。房屋一旦交付使用,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