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浏览视频:房屋买卖风险知多少:一房二卖,承担违约赔损失
2011年6月3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将其名下房屋一套售予原告,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400万元。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按约付款,被告于2011年7月7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原告,原告遂对其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2011年1 0月29日,合同所涉房屋的产权证下发,原告开始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被告李某明确表示,因房价上涨不愿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并要求原告腾房。原告随至房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情况,得知被告已将房屋售予被告宁某并已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宁某对原告所述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王某与宁某商议以人民币44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宁某已支付房款人民币385万元,因收房时发现有租户,故余款尚未支付。据此,宁某未与被告王某恶意串通购买房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请。
那么法院到底会支持谁的主张?被告王某一房二卖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原告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只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王某多次催促,最后才得知该房早就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了刘某,刘某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王某愤而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房款、赔偿相应利息及其他实际损失、支付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赔偿金。
那么,被告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