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
认购书属于一种预约,而预约是合同的一种,因此认购书就必须满足合同的有效要件,即主体合格、权利义务具体确定、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所规定。其中至少应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要素,否则就无法构成一个有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房地产预售中,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事先早就拟好的认购书,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应是预售人向购房人发出的要约。而一旦购房人对认购书的条款表示接受,并在其上签署则表明其发出了承诺,即接受了认购书对其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认购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备了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要件,认购书
当然就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认购书所设定的义务。
二、违反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要负哪些责任
双方在签订认购书后,存在购房者拒绝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开发商“撕毁”认购书而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人等两种可能。由于大多数认购书主要是通过定金方式约束双方当事人,因此,若房地产开发商或者购房人拒绝按照认购书约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依据定金罚则,违约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或其应向对方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中,一旦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认购书,拒绝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违反预约,将认购书中约定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目的在于在房价上涨时从中获取额外的利润,可以认定该利益的获得是违法所得。然而绝大多数认购书只规定定金条款,没有对违约责任及其计算方法予以明确约定。而此时违约方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仅仅用定金罚则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从预期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一方当事人违反认购书的情形下,应当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预期利益的损失进行赔偿。但鉴于双方仅处于预约阶段,购房者未全额支付对价,从利益平衡和公平原则出发,违约方应该就相对方的机会损失进行赔偿。例如按照原约定重新提供一套房屋让对方购买。
以上就是对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违反商品房认购书要负哪些责任的问题的解答。需要提醒大家,在签订认购书前一定要谨慎阅读其中内容,不要轻易相信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如果您实在无法判断出认购书的内容对自己是否有利,可以找律师帮助审度,尽量避免事后纠纷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