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大会会议如何召开
根据《条例》的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条例》还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