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出租后还能抵押吗
如果说您是房屋的产权人,在房产出租期间,仍然可以将房产出售和抵押(用以取得贷款等)。这对房产的租赁关系不产生大的影响,即产权人在房产出租后,仍然可以行使对房产的处理权利。
房产出卖以后,如果原租赁合同中没有列明该房产出售时租赁合同即中止的约定条款,则新的产权人就成为新的出租人,租赁合同延续有效期限。若租赁期间房产被产权人用于抵押,如果抵押权人(金融机构)没有处理该房产,产权人没有发生变化,对租赁关系没有什么影响;即使抵押房产被抵押人处理,其租赁合同也继续有效。
但是,房产出租人(房屋产权人)要出售该房产,必须在三个月前通知承租人,让承租人有一定的考虑时间和联系搬迁的时间。同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承租房产的权利。在出售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出租人应考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三个月内,如果承租人提出优先购买权,则出租人不得擅自将房产卖给其他人,或出租人不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而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承租人在三个月内未提出优先购买权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就可任意出售给其他人。这是在买卖已经出租的房产中应十分注意的,否则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损失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房屋抵押后还能出租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可见,后成立的租赁关系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抵押权人在实现权利时,能以房屋并无租赁关系存在(即无权利瑕疵)变卖、拍卖而获得清偿,租赁关系对于受让人亦无约束力。至于承租人可以依其与出租人之间的内部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即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没有告知承租人有关抵押的事实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租赁合同关系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还是存在的,而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受抵押权存在的影响。也就是,即使租赁关系成立在后,承租人对该租赁房屋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也有类似规定。可见,优先购买权是以存在租赁关系为条件的,即只要租赁合同关系存在,优先购买权就存在。承租人始终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其法理基础,即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本质是为了实现债权,只要抵押权人从抵押物上获得相当的补偿即可。所以,不管租赁关系设立的先后,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如果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短于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租赁合同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也就不会发生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