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房的条件是什么
交房的条件分为法定的交房条件及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多种多样,完全在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即有效,就应按约定交房。法定的交房条件是开发商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屋实测面积报告。 2000 年 5 月 1 日前 ,房屋竣工验收由质检站负责。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 2000 年 5 月 1 日起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家单位在建设单位组织下联合验收,在工程竣工后 15 天内到市、区两级建委办理竣工备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即视为该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一。在房屋竣工之后,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面积也是房屋交付的法定条件之一。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交房时还要出示《住宅分户验收表》,如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仍不能取得正式合法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实测面积及《住宅分户验收表》的,应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双方应依据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及内容处理争议。
二、延期交房要赔违约金吗
商品房延期交房是长期以来比较普遍的问题,面对这类事件,明智的开发商应该是痛痛快快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购房人交付违约金,同时说明情况,赢得客户的谅解,而决不是让矛盾发展。
延期交房本身就是开发商违约,它的直接后果是给购房者带来各种各样的不便:有的原房已卖,到了约定腾房时间腾出旧房却无处可住;有的已经与房屋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交了订金,却迟迟不能装修;有的甚至约定了婚期,因延期入住而不得不一再改变婚期等。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如果再拒不赔付违约金,纠纷再所难免。
纠纷一旦起来,开发商的日子并不好过。购房者不停地来找,开发商要么绞尽脑汁编理由,要么就是躲,要么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地耍蛮,这些做法都只能使矛盾激化。最后发展成购房人集体上访,或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其实,双方都折腾得筋疲力尽之后,结果还得回到起点上来,开发商最终还要规规矩矩赔付违约金,同时赔付购房人的损失。但是大不相同的,开发商的信誉大损,这一点,开发商也许花几倍的价钱也挽不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