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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性质,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陷阱?

商品房买卖           阅读:597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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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性质?

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它有以下的一些特性:

(一)认购书的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

(二)认购书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三)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2、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3、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二、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陷阱?

(一)商品认购书中对商品房的细节约定不明

在购房过程中,售楼人员会立即带着消费者看沙盘、看户型图、参观样板房,随即指着沙盘对楼盘美好的未来进行描述。很多消费者因此会赶快签下商品认购书,以获得自己心仪的房子。

直到发现这个楼盘不是那么回事的时候,销售人员会再次十分清晰地告诉消费者,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您已经违约了,根据法律规定,当初您交的“定金”不予返还。

(二)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定金

这是很多消费者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的重要武器,正是由于这定金无法退还会造成的损失,为了防止损失,很多消费者不得不买下自己并不满意的房子。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也就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中一旦约定了定金,如果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了,开发商就有权不返还消费者所交的定金。

(三)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设置 “没收”条款

尽管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诚意金”或是“预订款”等概念,没有约定“定金”,一旦开发商加人了“如果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巧日内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诚意金(或者是其他的各种金)不予退还”一类的条款,消费者所缴纳的钱款同样难以取回。

以上就是对“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性质,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陷阱”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总的来说商品认购书是购房流程中的第一步,对于后来的各个流程有着重要影响,一定要谨慎对待。但是由于消费者一般都缺乏购房经验,面对经验丰富又有着专业人士帮助的房企,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对于他们提供的认购书,消费者常常感觉难以招架,所以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建议最好能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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