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应注意什么
(一)避免中介公司的暗箱操作
其一,某些中介以个人买房名义现金收购业主房屋,利用收购的形式赚取不正当差价;另外,业主名义上虽已出售了房屋,获得房款,但实际上如果中介公司在销售中利用仍为业主名下的房产(尚未过户)从事不法活动,业主仍然脱不了干系。
其二,当业主与中介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时,协议中可能存在“霸王条款”,主要是在代理协议中无代理销售时间的限制及不能按时完成委托的赔付标准,但是如果业主不通过该中介售房,却要承担高金额的违约金。
其三,在交易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所有费用都须买方承担,但不法中介不明确告知买方在交易过程中需要交纳的费用,只告知买方全部买下标的房产需要的价款,实际上所谓的“全包价”比经纪公司应该收取的服务费用及代收的税费等相关费用高得多。
(二)房屋本身状况
用于交易的房屋是否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
房屋权属是否存有争议;
房屋是否为共有,出卖人未经共有权人同意;
房屋是否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房屋是否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是否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
交易房屋是否存有质量瑕疵。
(三)维修基金余额的结算与更名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约定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
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四)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这类纠纷在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等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房东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虽然相对于房价来说数额不大,但买方心理上仍旧无法求得平衡。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只要在交房当日结清上述款项即可。
(五)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的验收
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上述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附赠的家电、家具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亦或者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六)户口问题
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卖方应当在过户或交房前将户口迁出。有时由于暂无能够入住户口的房屋或子女就学等原因,交易中卖方会要求推迟户口迁出的时间。对于这类情况,双方应书面约定户口迁出的时间及违约责任。由于户口一般无法强制迁出,因此买方对户口延迟问题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七评估状况
二手房交易的重要一环是须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在这个环节存在的风险就是房屋评估价偏高或偏低,偏离房屋的市场价值。高了卖不出去,低了将遭受损失。
二、二手房买卖怎样能减少风险
首先,要确定出售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这一步可以由中介公司通过产权调查完成。若出售房屋的只是代理人,则应要求其提供公证委托书。如果公证委托书未能及时提供,而买房又迫在眉睫,购房者可以选择所有人出具手写委托书,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而支付的定金暂交中介公司保管的方式,在代理人出具公证委托后,由中介公司转交定金。
其次,有购房者在购买五年内房龄的房屋时,会选择签订协议,约定五年后再交易,主要是减少税费的支出。但王鸿艳表示,并不建议购房者采取这种方式。因为一方面,上海房价变动较大,没有人能够预计到以后的房价,如果房价涨幅远远大于违约金的约定数额,很容易导致纠纷诉讼;另一方面,如果业主又与其他人签订多份类似的定金协议,一房多卖,购房者的权益也可能会受到侵害。
最后,购房者在签订协议时必须谨慎。一方面,在签订每份协议时应该注意条款约定,尤其是在签订定金协议或买卖居间协议等文书时,必须明确交易条件,并且将其写入协议。例如,约定业主赠送全套家具,而该条款并未写到协议中或约定不明,如果实际交房时,业主不愿意再赠送家具或只愿意赠送部分家具,而购房者就很难证明双方之前有此约定,最后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若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但如果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若仅有部分人签定,则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购房者需注意签订文书的,应该是房屋的权利人或持有合法委托书的代理人。不过,相关法律也规定,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举例而言,若该房屋全家共有且系家庭用房,在看房期间就存在全家居住在其内的状况,那在看房的过程中,全家认可出售这个意向,且在看房的过程中就房屋的交易价格进行协商,口头协商基本一致,都可以作为认定有代理权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