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是建筑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它既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应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说地下与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应该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
二、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如何认定
《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在商品房买卖中如何认定主体质量问题比较复杂,开发商会在主体质量与非主体质量问题上打擦边球,拒绝按照主体质量处理。在通常情况下,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三种情况:
(一)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
(二)虽然在交付前经过验收,但验收不合格。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这两种情形,需要特别提醒购房人:
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至少应当要求出卖人出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上述文件,就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在实践中怎么核验的问题又是一个问题。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怀疑和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看了上文,相信您已经知道如何认定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了吧?在商品房买卖中,如何认定主体质量问题比较复杂,开发商会在主体质量与非主体质量问题上打擦边球,拒绝按照主体质量处理,因此,在认定房屋主体质量问题时,需要特别注意,虽然在交付前经过验收,但验收不合格,属于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吗?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属于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吗?如果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该如何解决呢?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吗?具体如何操作呢?这些情况都是比较复杂的,在此,建议您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解决相关事宜,您也会更加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