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商品房应注意哪些问题
1、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样板间等与实物不符。
很多开发商利用一些虚假广告来蒙骗消费者,使得消费者认为所购房屋物超所值,心甘情愿花钱买下。但开发商为了规避以后的法律责任,会采取在正式合同中写明预售广告、样板间等不作为合同的内容,对出卖人没有约束力,或者销售广告仅为销售人员口头告知、销售的样板间不允许拍照等手段,使得房屋买受人取证困难。
2、通过“先签后换”与“补充协议”的方式规避己方责任。
在商品房销售中,开发商经常以签订购房合同时尚不具备预售条件为由,先与购房者签订临时性的购房合同,以后再利用自己的交易地位或者法律上的优势,强迫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更换为对购房者极为不利的“正式合同”,以此种方式来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3、设置霸王条款或责任不清条款。
常见的内容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属出卖人;关于交付期限中出卖人随意扩大免责条款;出卖人在合同生效前的广告是要约邀请,具体内容以本合同为准等。
4、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
部分开发商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在商品房建设中偷工减料、擅自改变规划设计,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百出或者出售房屋的权利存在其他争议,使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如:约定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电气管线不畅通,房屋渗水,墙皮脱落,墙体裂缝等;常见的权利瑕疵的问题主要有:一房二卖、以租代售、售后包租等。
5、延期交房、不按时办理所有权证书。
延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样的,有的是合法的,比如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政府政策改变等合法的免责事由;有些原因则属开发商的责任,比如工程超期,资金不足造成在建房屋变成“烂尾楼”,无法按时交房;在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还有开发商和买受人或入住的业主存在纠纷时,开发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让步,否则不配合办理所有权证书。
二、商品房买卖存欺诈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可以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作出了限定。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如果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受到欺诈现要解除合同,可据此得到双倍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