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优先购买权有哪些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的承租和共有人同时主张俦购买权时,应先由共有人购买,如共有人放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可由承租人优先购买。
3、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1994年《国务院善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
4、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建的房屋,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条件。
5、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典当后要将其房屋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如何解决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
在房屋购买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在优先购买权的纠纷案件中,通常会设计到出卖人、买受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人等多人参加诉讼。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在各自的诉讼地位如何,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尽一致。在诉讼程序处理中,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买卖关系尚未成立的。
优先购买权人因主张权利与出卖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优先购买权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出卖人是负有义务的一方,根据优先购买权人的性质和特征,买受人虽与本案有一定的关系,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对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也不宜依职权追加其为当事人。如果因情况需要须由买受人出庭才能查清事实真相的,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2、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优先购买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应将出卖人列为被告,将买受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买受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胜诉,买受人将因买卖关系无效而返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胜诉,买受人将合法受让和占有标的物。
3、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关系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优先购买权人应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资格参加诉讼。
处理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原则是,既要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又要防止滥用优先购买权以致损害出卖人和其他购买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这类案件比较复杂,处理难度也比较大,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