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
丽华小区系环宇公司开发,梁某为施工方。该工程于2004年竣工,总造价618万元,环宇公司已付给梁某398万元,其余220万元工程款,双方约定采用“以房抵工程款”的方式偿还。
2005年1月31日,梁某以环宇公司名义与丁某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书”一份,约定丁某购买丽华小区商品房一套,价格为206000元,丁某预交购房定金146000元。此后,丁某又向梁某支付25000元,尚欠房款35000元。2005年3月底,梁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丁某,丁某简单装修后入住。2007年12月17日和2008年6月16日,梁某先后两次邮寄催告函,以丁某未付清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第一份催告函丁某未收到被退回,第二份丁某收到。
2007年12月29日,梁某又以环宇公司名义将该房出售给王某。2008年4月,王某与环宇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后环宇公司于2008年6月12日协助王某办理了该房的产权证书。王某于2008年6月入住该房时与丁某发生争执。
2008年7月,丁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自己与环宇公司的买卖协议,环宇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412000元,并赔偿损失280000元。在诉讼中,法院追加梁某、王某为第三人。根据丁某的评估申请,该诉争房屋在估价基准日2009年2月13日的评估价值为484341元。
一房二卖能要双倍赔偿吗
梁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故环宇公司与丁某、王某之间均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尽管丁某先于王某与环宇公司订立合同并装修入住,但丁某与环宇公司之间仅仅是债权关系。而王某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根据物权登记优先的原则,应确认该房屋归第三人王某所有。
环宇公司在未与丁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擅自将丁某购买并入住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王某,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属于“一房二卖”,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解除丁某与环宇公司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丁某将诉争房屋交付环宇公司,环宇公司返还丁某房款171000元、赔偿丁某可得利益损失231050元、赔偿丁某5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具体情况,判决环宇公司承担5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