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双方的名称、国籍、地址,如果是法人组织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名;
2、商品房名称。也就是购房者要购买的商品房的名字、位置、编号、平面图纸等;
3、房屋使用性质。应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
4、商品房的数量,购房者要购买的套数,每套的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
5、商品房的面积。这里要注意明确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其他面积,因为这些面积和概念所代表的内容是不同的。同时在合同中还应明确房屋面积的误差范围,规定如果误差超过一定幅度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如何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当申请取得预售许可,否则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开发商所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应确认其无效,有利于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以促使开发商规范开发、依法预售,维护整个房地产业的长期利益是有益的。
但是对那些已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只是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房许可证的房屋开发经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应如何确认其效力呢?
这种情况下的预售房合同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一种,这种合同如果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但在起诉前预售房开发商能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也应当确认合同的效力,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些开发商与承购人,由于对预售商品房要领的不理解,将已建成的成品商品在签订合同时承购人不能一次支付金额价金而签订“预售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果具备“五证”应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践中,作为预售人的开发商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运用恶意违约和欺诈等行为对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肆意进行侵害,所以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通过咨询律师知道哪些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该预售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否则发生纠纷就更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