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条件是什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证件;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四)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3、预售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
(二)预购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预购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
4、预售房屋转让
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二、开发商不及时办房产证怎么办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延迟办理产证的违约责任时,业主该如何维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业主可以根据此条规定的标准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维权过程遇到困难时可以寻求房产律师的帮助。
